軟件著作權
一、申請流程
依據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》的規定,申請審批流程分為受理、審查、登記三個階段。
軟件著作權申請流程:填寫申請表--→提交申請文件---→登記機構受理申請--→審查--→取得登記證書
1.受理
申請文件符合受理要求的,登記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受理,并向申請人或代理人發出受理通知書;不符合受理要求的,發放補正通知書。
2.審查
經審查符合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》和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》規定的,予以登記;不符合規定的,發放補正通知書。
3.登記
經審查符合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》和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》規定的,予以登記;不符合規定的,發放補正通知書。
根據《計算機軟件登記辦法》規定,申請文件存在缺陷的,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根據補正通知書要求,在 30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材料,逾期未補正的,視為撤回申請;符合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》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的,登記機構將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。
二、申請材料
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文件應當包括: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、軟件的鑒別材料、申請人身份證明、聯系人身份證明和相關的證明文件各一式一份。如在登記大廳現場辦理的,還需出示辦理人身份證明原件,否則將不予辦理。
1、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
應提交在線填寫的申請表打印件,請勿復制、下載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,簽章應為原件。
2、軟件(程序、文檔)的鑒別材料
(1)一般交存:源程序和文檔應提交前、后各連續30頁,不足60頁的,應當全部提交;
(2)例外交存:請按照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》第十二條規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軟件的鑒別材料。
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》第十二條: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,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:
(一)源程序的前、后各連續的30頁,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,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%;
(二)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,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;
(三)目標程序的前、后各連續的30頁,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。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,參照前款規定處理。
注:申請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檔頁眉上標注了所申請軟件的名稱和版本號,應當與申請表中相應內容完全一致,右上角應標注頁碼,源程序每頁不少于50行,最后一頁應是程序的結束頁,文檔每頁不少于30行,有圖除外。
3、有關證明文件
證明文件包括:申請人、代理人及聯系人的身份證明文件、權利歸屬證明文件等。
4、其他證明文件
三、下證周期
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,受理之日起30-60個工作日。如果企業急需,也可以辦理加急,最快至5個工作日。